為他人起侮辱性花名屬欺凌 廣東為整治校園推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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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方案去管治欺凌,係咪真係可以減少到欺凌數字呢?

為整治校園欺凌,廣東省推出新治理方案,為不同欺凌種類作出明確規定,當中起侮辱性花名已屬「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校方對於欺凌者可給予懲戒,嚴重者更可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及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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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界定了各種欺凌行為,而此方案將於12月1日起實行,為期3年。方案要求校方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而高中學校更可吸納學生代表來參加委員會。

方案當中為欺凌事件定下了三個程度,分別為輕微、比較惡劣及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如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屬輕微程度欺凌。比較惡劣的則有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賜、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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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則包括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淩弱的;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淩者受欺凌圖像的;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等。校方若對校園欺凌事件處理失當可予以懲戒,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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