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官司關鍵步驟–案中案

陳曉峰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從事任何工作都應該有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才可以保持活力。童年時的我,很多時候在冷氣放送的室內體育館中打排球,成長後,我更享受到街場跟各行各業來自不同種族的球痴,打著同一個球同一個夢想。

最近一次以球會友時,有朋友突然提起一有趣的法律詞彙"Voir Dire",中文又稱「案中案」。朋友問到究竟為什麼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在有些情況下陪審團不能參與審閱所有證據,這樣會否對受害人或被告做成不公?

朋友這個問題問得很好,在本文中我會先分享什麼是「案中案」,而在下一次專欄我會探討上些關於案中案這個法律概念未來發展的可能。

Voir Dire 本身是拉丁語, 英語直譯解作「to tell the truth」(說出真相)。最初的用途是當 一陪審員(jury)遭其他陪審團成員質疑時,該陪審員會以Voir Dire宣誓去證明自己在說出真相。後來,引導陪審團的責任落在法官身上。

現在,Voir dire中文叫作「審訊中的審訊」,通常在不公開的內庭進行,是法官決定證據能否呈堂 (Admissibility)的法律步驟,是證據法中重要的一環。

在七警案中法官便用了多達十七天處理Voir Dire,最終接納控方的論點,裁定由now TV、亞洲電視、無綫電視和蘋果日報四家傳媒所拍攝到的新聞片段和其他閉路電視片段為真確,亦未被篡改,片段得以呈堂,成為案中關鍵證據。

在考慮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能否呈堂時,控方需舉證證明那專家是確實有在相關領域的權威性,舉證的程度需要是不留合理懷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而專家的意見是否正確並不是由Voir Dire 定奪,只是決定能否呈堂。當法官裁定該專家有相關的權威性並可以呈堂後後, 法官會在審訊時引渡陪審團 給予該證據合適的比重(weighting)。

在Voir Dire考慮疑犯的招供證據(admission)能否呈堂時,法官會考慮被告招供的自願性(voluntariness)。此外,如控方的招拱證據是以威逼利誘、恐嚇、欺詐 (Fear of prejudice or hope of advantage held out by a person in authority, Oppression, Fraud)的手法所獲得,法官也會裁定證據不能呈堂。在考慮上述所有因素之後,法官仍保留著最終的剩餘酌情權(Residual Discretion),去把控方一些以不公平手法去獲得的證據拒諸門外,儘管行使此酌情權時需有特殊情況。此Voir Dire步驟主要是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證據或不自願的招供成為呈堂證供影響陪審團或法官作出裁判,能有效確保審訊的公平性。

案中案對於一宗案件在法庭上的判決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如果一些重要證據在案中案中被否決而不能接納,雙方的形勢將會大大扭轉。有學者就曾提出法庭應容許陪審團審閱所有證據,而實際上有不少普通法國家 現已把案中案的模式更改。究竟當前做法有何利弊? 我們下回分解。

Nick Chan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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