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與版權豁免
香港作為多個致力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成員,擁有完善的法律保護版權持有者的權益。為了平衡社會其他持份者的權益及合理期待,《版權條例》內列出有關「教學」及另外六種特定允許的目的作為在「公平處理」的大原則下可獲豁免視為不侵犯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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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一般會用以下四項因素來考慮「公平處理」此原則: 一) 「處理」的目的和性質;二) 作品的性質;三) 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及四) 該次「處理」如何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 除了「公平處理」的大原則外,《版權條例》第四十六至八十八條亦有其他允許的行為。
據悉某間教育慈善團體轄下的學校社企餐廳,為開闢客源和籌募資金,妄圖出租自以為是可以豁免支付版權費的場地以供他人包埸「夾band」玩樂,以賺取可觀的額外收益。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在公開場合表演和播放涉及版權的作品,除了在法律允許下豁免處理,均需要領取版權持有人的特許。
如果播放相關作品是用作明確的教學用途、或在表演的場合在座只有機構中的教師和學生或學生的父母,視乎實況,此等行為可能會被豁免而不需要預先領取版權持有者的特許。
如果該「社企」的有關「處理」並非屬於特定允許下的教學目的、或複製作品過多的部分、或足以完全取代購買整件作品,有關「處理」就較難會被視為豁免「處理」。
有關「處理」不應該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即使侵權行為是間接地進行,仍算是侵犯版權 ; 某些侵犯版權的行動除了帶來民事責任,也會招至有監禁期的刑事責任。
《版權條例》是為了保護、鼓勵創作及促進經濟發展,所以法定的版權豁免當然有限制。希望從事教學的朋友們能多留意 、避免有意或無意地藉着「教學」這「免死金牌」,誤墮侵犯版權的陷阱、觸犯法規 !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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