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應用 及時註冊

陳曉峰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在世上有商標法前,早已有商標的應用。據考證,史上首個使用商標系統的地方應該是幾千多年前的中國,到宋代時應用在陶瓷行業更為顯著。 英國的商標法在一二六六年才通過,而時至一八七四年,在香港才有了第一個成功註冊的商標(Nestle 鷹牌)。 自古以來,商標是商標擁有者的重要資產,也是消費者用來辨別服務、貨品來源及質素的標記,有助於作出消費的決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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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國相繼把習以成俗的商標應用方法彙編成法典後,比起未註冊的商標,經當地商標法註冊的商標會擁有更強的法律保障。

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 訂定的四十五個分類註冊的貨品及服務類別,註冊商標擁有者在註冊地獨享專用權。大部份國家大體上都採用「先申請者」享用優先註冊權的做法。

經註冊後的商標,方可在商標旁標註上 "®" 的標誌。未經註冊的貨品或服務商標,可先在旁邊標註 "™" 或 "SM",警示其他人不要抄襲該商標。

在香港行使的普通法下,未經注冊商標擁有人,可在以下三個條件的基礎下就侵權行為提出假冒訴訟:(1) 商標需在市場上或普通消費者的認知中取得相當的知名度或商譽;(2) 被告者的失實陳述令消費者和公眾對兩項商品或服務的品牌產生混淆;及 (3) 被告者的行為對商標擁有人產生了實際的損失。

在內地,《不正當競爭法》也列明經營者不得實施某一些混淆行為,令人誤認為是他人的某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此等行為均屬違法。

筆者希望各創作人及創業家,在「做本業」的同時,要適時在恰當的地區、適合的類別為其可識別的標誌申請註冊及保護自己的商標,避免所有心血付諸流水!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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