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橫財 是禍是福?
「餡餅」從天而降,鈔票飄散滿地事件,在外國也常有所聞, 這除了可能獲得免費頭版報導之外,也可能引起當時現場的混亂、擠擁、人踩人、甚或車禍等危害公眾秩序及安全問題,並可能令不少檢獲鈔票而不懂得處理的市民捲入官非;以往因「解款車跌錢事件」 而引伸的刑事案例可作前車可鑒。 筆者在此不妄作揣測和評論個別事件,只希望藉此機會淺談雷同事件可引致的相關法律問題。
「路不拾遺」,這個價值觀原來在法律上亦有相當的根據。 假如你在巴士上拾到別人大意丟下的現鈔而希望據為己有,就很可能觸犯了盜竊罪。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是指假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根據《盜竊罪條例》,盜竊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十年,會留案底、前途盡毁。
聰明的讀者也許會問,假如散在一地的鈔票是有人自願送出,豈不是可以避過了盜竊罪這個問題呢? 若然希望靠這個大膽假設作為開脫就可能言之過早,因為物主是誰、物主有否同意放棄權益有待考證。 那麽現鈔就有可能要「完璧歸趙」, 或用作呈堂的證據了。
任何人假如拾到一些不明來歷的財物,最好還是交回警署,避免惹上任何的法律責任。 倘若市民送交警方的失物如在三個月內無人認領,即有權取得該財物,但只限於公眾地方拾獲的財物,如屬機場、鐵路和公營機構等地方,則會依照該機構的附例來處理。
再者,不明來歷的現金有可能是犯罪得益,將犯罪得益據為己有或使用,可能構成「洗黑錢」,要負上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五佰萬及監禁十四年。
路不拾遺,便宜莫貪,雖說是老生常談,卻也终身受用啊!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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